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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巨额资金 金正董事长山西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6:38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4月15日电(记者王炤坤王昭)太原ST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ST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东莞)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平涉嫌挪用资金一案14日在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去年9月指定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本案,经过6个月的艰苦工作,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于上月向法院提起公诉。万平被指控挪用的涉案金额达到5909.9万元。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万平利用职务便利,将ST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资金2700万元挪用给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使用,至今未还。2003年1月至3月间,万平擅自挪用金正公司资金3209.9万元,支付购买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明贵股权,并于同年4月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挪用资金至今未还。

  法庭首先对万平挪用2700万元资金的指控进行了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控称:万平分两次挪用2700万涉案资金,第一笔资金是ST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向乐仕嘉公司开具了1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通过向银行贴现进入乐仕嘉公司的资金帐户;第二笔是ST天龙东莞分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向深圳乐仕嘉公司开具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后,乐仕嘉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广东(东莞)金正电子有限公司。

  万平辨称,作为东莞金正公司董事长和第一大股东,他有权调动东莞金正的资金去支付相关事宜所需资金,分公司的大额支出需经他手;乐仕嘉公司是金正公司多年稳定的供货商,向其预付货款,属正常商业行为,至于乐仕嘉公司再将1500万元的汇票背书给谁,与他无关。

  据知情人士介绍,万平虽是天龙集团的董事,但在ST天龙集团中根本没有“财务权”,所以“挪用ST天龙集团广东分公司资金”的前提并不成立。

  万平的辩护人杨力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自称已取得能够证明万平无罪的证据。他还强调,资金转到谁的账上,谁就有支配权,因此1200万与1500万资金在ST天龙集团与乐仕嘉公司帐户上,他们进行支配是正当的财务行为,与万平无关。

  法庭紧接着主持了控辩双方对这两笔资金的证据进行的质证。对另外一起挪用3209.9万元用于购买股权的指控,万平及其辩护人同样进行了无罪辩护。

  万平,男,汉族,江西省南昌人,1968年出生,大学文化。2004年6月,万平被山西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7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挪用资金将其逮捕。

  2001年底,金正集团入主山西省上市公司ST天龙集团,以持有29%的股份成为ST天龙集团第一大股东,实现了A股上市。身为金正集团董事长的万平,也相应成为ST天龙集团董事。2002年3月12日,万平接任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持有金正65.91%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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