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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引产引出活体女婴法院判医院无需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7:1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4月15日电(沈汝发、陈立烽)在医院引产,本意要把有缺陷的胎儿处理掉,不料却引出个活体女婴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福建省首例由医院“引产”引发的诉讼作出判决,驳回女婴父母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洪某今年39岁,是武平县某乡镇计生干部。2003年5月27日,他和妻子赖某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妊娠产前检查,检查结果婴儿被怀疑为腹水畸形。随后夫妇俩又来到武平县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确诊胎儿为腹水畸形。经医院建议,报县计生局批准,他们决定实施引产手术,并于同年5月28日入住武平县医院。5月29日,他们在医院出具的《医院手术同意单》上签名。医院工作人员对产妇赖某进行了引产手术。5月30日13点40分,产妇却顺利分娩出一个活体女婴。医院再次对女婴进行B超检查,确认女婴为腹水畸形。

  现在孩子已经2周岁了,但与同龄孩子相比,孩子的智力缺陷是明显的。夫妻俩先后带着孩子四处求医,但病情仍然没有好转。洪某认为缺陷女婴的出生是医院手术的失误,医院应承担责任。洪某夫妇于是将武平县医院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因引产和治疗女婴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多元。此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产妇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因引产药物所致产儿智力低下、发育不良等相应需要的护理费用。

  去年5月28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洪某夫妇与武平县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是服务性的,它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就医者需求的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虽然原告的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未达到原、被告双方追求胎儿死亡的目的,但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被告不可能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承诺医疗服务的结果,即引产胎儿死亡的结果。洪某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而他们要求的医院违反引产约定即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有违约行为,证据不足,其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的请示不予支持。

  同年11月5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洪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洪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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