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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保姆猝死案”拷问尸体火化的制度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0:10 红网

  2004年4月27日19岁的女保姆孙秀苹离奇猝死雇主高军家中,在死者家属未到现场的情况下,雇主伪造病历,冒名索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擅作主张在当天下午将死者火化。由于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迟迟不能立案。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4月1日,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高军供述了殴打女保姆致死的犯罪过程(见《海峡都市报》31号,地方新闻版)。

  读完这篇报道,我感到极度震惊,既吃惊于雇主高军毫无人性,将一个19岁的女孩活活打死,更吃惊于任何人都可以模仿本案凶手,将人杀死后向很容易医院索取一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然后以死者家属的名义将被害人火化,让他从此无声无息地消失在世间。本案凸显出了尸体火化的二大制度缺陷:

  一、尸体火化缺乏必要审核。尸体是死者是否正常死亡的物质载体,是刑事司法中是发现犯罪、打击罪犯的重要证据。对尸体进行处理事关重大,早在封建社会,我国便建立了严格的尸体检验制度,在死者火化或埋葬之前,必须由官方指定的专业人员对尸体进行检验,确保是正常死亡后方能下葬。在《水浒传》中便有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后,西门庆为掩人耳目,向检验武大郎尸体的人员行贿的情节。虽说这是小说,但艺术来源于现实,从这里可以说明在我国古代就有尸体检验程序。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尸体火化制度,只需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并由家属签字,即可将尸体火化,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只是死者已经死亡的证明,对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并不具有说明作用,且往往根据死者家属的陈述写就,根据死者家属的需要开出,索取十分容易,同时火化时家属的签字也可以冒名,于是不正常死亡的尸体也能通过“正常”的途径火化,使罪犯通过火化尸体毁尸灭迹成为可能,给公安机关的破案侦查带来了重重困难,造成了多少人的离奇失踪。本案中公安机关一度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万幸在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使杀人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家属得到了一丝的安慰。这一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笔者认为,建立尸体火化严格审核制度势在必行,建议增加死者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审核证明这一环节,杜绝同类事件的发生。

  二、殡仪行业过度商业化引发监管不严。“死人的钱”最好挣,当前殡仪行业是“朝阳”产业已成不争的事实。然而在殡仪行业的商业化背后却引发了尸体火化把关不严问题,为了商业利益,不管是什么尸体,不管家属是否冒名,拉来就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案正是殡仪行业的商业化的牺牲品。加强对殡仪行业的监督刻不容缓,决不能让殡仪馆再挣昧心的“死人的钱”了。(稿源:红网)(作者:孙瑞灼)(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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