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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女局长,“性贿赂”就这么惹人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0:10 红网

  在社会上影响极坏、买官卖官的典型案例——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局原局长安惠君受贿一案,日前由深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看到,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涉及此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安惠君接受男性警员‘性贿赂’”的传闻。

  为什么不对“安惠君接受男性警员‘性贿赂’”的传闻进行调查呢?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如此说: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受“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没有调查和证实。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在这方面尚属空白。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闻听不调查“性贿赂”,舆论一片哗然。叹息之声不绝于耳,议论纷纷大失所望。仿佛不调查“性贿赂”就不足以平民愤,不调查“性贿赂”就不足严惩犯罪。这不禁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它再一次给我们敲响警钟,法制的路尽管在中国已经走了很久,却依然走得很累。漠视法律而重视民愤的恶习,依然左右着某些人的思维。我们无意为安惠君开脱,但我们却不能不为曾经的公安局女局长,在“性贿赂”传闻上所遭遇的“不平等”而鸣不平。“性贿赂”并非安惠君所独享,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现象。只不过“性贿赂”更多的表现是女性向男性“性贿赂”。对于这类“性贿赂”我们似乎见怪不怪,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可一旦男性向女性“性贿赂,就被炒得沸沸扬扬。那些把眼睛紧紧盯着安惠君“性贿赂”传闻的人,是大男子主义思想作崇抑或是患上了隐私窥视癖,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没有从骨子里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按理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人而施,也不可因人而免。既然法律规定“行贿赂”不属于调查范围,此前也没有听说过,有那位男性因为接受“性贿赂”而获罪,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抓住安惠君的“性贿赂”传闻不放呢?难道就因为男性向女性进行“性贿赂”,我们就受不了了吗?深圳检方依法不对安惠君“性贿赂”进行调查,使我们看到了法制的理性。这种不受舆论左右,坚持独立办案的举动,值得肯定。

  就舆论对安惠君“性贿赂”传闻的关注度看,在中国实行严格的社会法制化确实很难,其原因就在于我们并非言行一致地要求社会法制化。从传统文化的某些特点说,我们还不太喜欢铁面无私法律。所以直到今天,尽管我们口头上都在喊法制,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仍没有在我们的心中植根。因此,在中国实行严格的社会法制化,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对这一点应该有清醒的认识。(稿源:红网)(作者:孔宪英)(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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