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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地人”警察一瞅便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0:10 红网

  4月5日晚,黑龙江省巴彦县居民李树森,和妻子马玉静、司机孟繁民等5人,驾车到巴彦县城找修理部修理自家新买的二手夏利车,不想半路上竟被当地警察给堵住,李树森等人以为是黑社会打劫,赶紧逃跑,警察开枪拦截,导致李树森身孕7个月的妻子马玉静被子弹击中受伤。根据警方事后解释,枪伤马玉静是由于手枪“走火”,而之所以要拦截李树森等人,是因为“一瞅不是本地人,出于职业本能,就怀疑车是盗抢车辆。”(据4月14日《现代快报》)

  因为“一瞅人不是本地人”,就怀疑车是盗抢的。谁都能听得出来,这显然是为开枪伤人在找借口。只是这套理由有些可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位警察先生也许忘记了这样一个问题:巴彦县本地人与外地人真的一眼就能“瞅”出来?难道有什么记号不成?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对一些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对坐在自己的夏利车内、并无不端行为的李树森等人,警察显然是没有拔枪相向的必要。说李树森等人瞅着不是“本地人”,就怀疑车是“盗抢车辆”,就可以开枪,这是十分荒唐的逻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车里坐的李树森马玉静夫妇等人,都是巴彦县洼兴镇的居民,正是不折不扣的“本地人”。

  我倒是认为,作为人民警察,他们的身上应当有“记号”才是。如果“自始至终,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警车标志”,对于这样不明身份的人,谁会想到他竟然会是“便衣”呢?

  据悉,开枪民警现已被停止执行职务,配合事件调查。我们衷心希望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公安机关也要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果随便找个理由企图开脱责任,对事实的真相遮遮掩掩的,这显然是不会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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