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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6: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陈黛

  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认为1999年开始施行的《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修改。

  14日下午,就《证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了记者的专访。李曙光是《企业破产法》和《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参与了《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专家论证会。

  记者:此次《证券法》的修改颇为引人注目,您认为修改内容可能在哪几个方面有根本性的改变和突破?

  李曙光:我认为此次修改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的突破,分别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政府监管和证券交易。其中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记者:修改后的《证券法》,哪些条款可能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作用?

  李曙光:我认为强化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增加证券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尤其重要的,因为目前的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对于证券违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这三种行为,2002年底和2003年,最高法院分别作了两个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而《证券法》第183条,对内幕交易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两项的修改应增加民事责任,让股民能真正得到赔偿。

  记者:在您参与的多次讨论会上,修改的分歧和讨论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哪些内容上?

  李曙光:对《证券法》修改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和券商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制、金融产品创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还有证券交易是否单独立法。比如讨论会上普遍认为对违规行为处罚太轻,如果加大处罚力度,就要修改《刑法》;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破产机制,并写入了《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而券商却没有破产机制,证券法需要补充此方面内容。

  记者:对于广大股民格外关心的股权分置、国资入市、混业经营、股指期货、做空机制和T+0等话题,可能会有怎么样的规定?

  李曙光:金融混业经营是个趋势,《证券法》不可能把分业经营直接改成混业经营,但在个别条款上肯定会有所松动。事实上,保险基金入市,保险法有关内容已经修改了;允许银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未来也可能入市,国务院也对此有了一些特别规定。所以,《证券法》可能会明确规定银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职权,并放宽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

  国资入市方面,还是会有所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会比以前放宽。至于松动的幅度有多大,如何监管,还有很多要讨论的细节。而对于股指期货、做空机制和T+0等,各方面的分歧也很大,基本上是可上可下的状态。

  《证券法》的修改归根结底是市场本位还是政府本位的问题,有一些权力要给市场,有一些权力要归政府。我们需要做的是把这些思路理顺,形成符合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股民利益的修改草案。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6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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