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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律援助工伤获赔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8:56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记者杨绪忠实习生徐超

  通讯员胡红辉楚云

  一名农民工外出打工出现工伤事故后,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为了维权三打官司,但由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最终在办案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援助下才得以成功索赔。本月初,慈溪农民施某怀着感激的心情将三面写着“心系百姓”的锦旗分别送到了慈溪市周巷法庭、杭州湾开发区司法所和庵东镇人和法律服务所。

  遭遇横祸

  据了解,施某是慈溪市杭州湾开发区马中村的村民,今年45岁。2003年3月22日,他通过同村村民俞某联系,到南京某钢结构公司和俞某一起打工。7天后的上午,施某在接卸一车建筑材料时,被三根从起重机上滑落的钢条砸中背部、腰部和腿部。经诊治鉴定,他骨盆骨折、后尿道断裂,属四级伤残。施某为治伤共花去8万余元,至今仍未痊愈。但厂方在垫付很少的一部分初期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这使施某负债累累。

  三打官司

  因为自己受的是工伤,施某便向包工头和公司老总要求赔偿。但他们却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施某不得不踏上了艰辛的索赔路。

  第一次手术后不久,施某便拖着病躯到南京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部门工作人员要求他出示厂方证明,而厂方称要包工头俞某出具证明,可包工头又不愿为其出证明。由于施某不懂法,在一年后,才取得了全部的资料,但南京市有关部门以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再受理。为了此事,施某6次奔波于南京和宁波之间,但都没有结果。

  此后,施某又先后三次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第一次因工伤认定超过时效而被南京法院拒绝;第二次起诉到慈溪法院周巷法庭,状告联系人俞某,要求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其作出人身损害赔偿。但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并非人身损害事故,因而对施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最后,施某又变更诉讼请求,第三次向周巷法庭起诉,继续将俞某作为被告,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的帮助

  法官经过仔细质证,认为俞某并非直接责任人,应由南京某公司承担责任,而作为慈溪法院没有管辖权,按理还是应该驳回,但考虑到施某的实际情况,也出于对他遭遇的同情,就主动给他做工作,说服施某主动撤诉,减免了他的诉讼费,该法庭庭长余法官还和杭州湾开发区司法所、庵东镇人和法律服务所一起努力,由三方各出一人亲赴南京找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今年3月23日,他们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长达一天的耐心说服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协议:南京某钢结构公司同意赔偿施某11万元整,分两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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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若干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属于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事故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受害人如果意识到自己受伤可能是工伤,应当及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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