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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粤高校将设机构处理学生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9:1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梅志清 实习生/陈燕云 通讯员/赖红英)教育部于3月29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9月1日将正式实施,引来社会高度关注。昨日,省教育厅请参与新《规定》修订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教授做辅导报告,答疑解难。

  张永华教授说,今后广东各高校将尽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让学生不服处分有地方申诉。如果该做法执行得好,可以避免80%的“学生状告母校”事件发生。

  【权利义务】

  不听课不请假是没有履行义务

  张永华教授说,新《规定》突出育人为本、管教并重的原则,明确了学生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张永华教授认为,新《规定》提出的6项权利和6项义务给了学校和学生一个明确的指示。学校首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其次学校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最后,学校要教育学生履行义务。例如学生有听课的权利,如果不听课就要请假,不请假将受到批评或警告。有人质疑,既然听课是学生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表示学生只要请假就可以不听课呢?张永华教授表示,新《规定》要求学生要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是学生首先要履行的义务,所以,听课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很多学生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可以按照新《规定》的原则制定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

  【保障权益】

  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救济

  2000年以来,出现了一股学生告学校的热潮,这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思考。张永华教授说,司法审查学校重大管理行为是促成新《规定》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保障”,为此,新《规定》设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规定学生对退学、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特别规定学校要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不服处分的学生提供救济,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当然,设立“学生申诉”制度仍然是学校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学生不服从学校的处分决定,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张永华教授个人认为,增设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后,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可以降低80%。

  【违纪处分】

  取消“道德败坏者”等模糊表述

  张永华教授解释,新《规定》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等含义模糊、难以界定的处分条件,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合法、行为特征清楚、易于判断”是使模糊条款变明朗的三大原则。对学生处理方面确定了原则,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恰当,对留校察看的学生给予毕业补考的机会等。这些规定都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新《规定》对当前学生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因为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才的基础;另外新《规定》还增加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规定。

  新《规定》还取消了“勒令退学”这一处分种类,保留了“开除学籍”的处分。社会上一直有种错觉,认为“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影响不如“开除学籍”大,事实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所以没必要重复出现。

  【管理自主权】

  学籍管理实行“5个取消”还权于校

  张永华教授强调,新《规定》确定了高校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应当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同高校有不同的校园文化,不同的教学模式和管理方法,在落实学籍管理权方面实行了“5个取消”:取消对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时间要求;取消对具体校务管理的要求;取消对学生学习活动统一时间的限制;取消国家对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因学业成绩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方面的规定;取消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限的规定;取消“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的规定。这些方面均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还权于校,切实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其他公民权】

  学生结婚权利不需学校规定

  对于社会极之关注的“取消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处罚规定”,张永华教授强调,新《规定》把高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与学生的其他公民权区分开,是教育依法行政的体现。学生达到法定年龄后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公民权,由婚姻法调整,不需要学校特别规定。

  至于会不会出现大量学生在读期间纷纷结婚,张永华教授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在前段时间对70所高校的调查显示,申请结婚的大学生人数仅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一,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不仅是以学习为己任的,而且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不值得媒体大肆渲染。

  允许不等于提倡。学校毕竟是培养人的机构,是学习的场所,没有义务为结婚的在读大学生提供住房,也不具备为他们提供这样条件的能力。学生是成年人,对于到校外住宿等问题,应该也必须对自己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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