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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职工参与的“改制”难称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9:16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鄢烈山专栏

  国资委和财政部4月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大型国企MBO,但允许“探索”中小国企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暂行规定》对中小国企的产权转让尚无一定之规,也未作统一部署,只有一些基本的指导性意见。因此,“各路诸侯”可以大胆试验,我等平民百姓也可以各抒己见。

  《南方都市报》昨日社论毫不含糊地断言“所有者缺位不解决,国企MBO注定行不通”。是的,“如果像现在这样所有者不到位,无人与受让方谈判,那么产权改革怎么可能有效进行?”执笔者提出解决“所有者缺位”的对策是,让人大以监督产权交易活动和从财政角度审议政府提交的国企改革总体规划这两种方式介入。这种思路是依据宪法对人大的“定义”和赋权,在法理上当然是站得住脚的。

  不过,在我看来,即使地方人大介入了当地中小国企产权转让,现行的乃至依照新公布的《暂行规定》实施的产权转让,也难称合法,更谈不上实行了“三公(公开、公正、公平)”。

  从法理上讲,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体系。《宪法》固然确立了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提交的国企产权改制方案经人大审议因而具有了某种合法性;然而,《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经过修正的“新宪法”)第十六条载明:“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怎样落实宪法这一条,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这种精神与原则相一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对于国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早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等内容。如果我们的国企改制,竟把国企职工视如无物,“忽略”他们参与的民主权利,怎能说合宪合法?在去年的国企改革大讨论中备受公众质疑的那些经济学家,就是因为他们并不讳言他们所主张的国企改制方案是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与企业家联手制定的,而把改制中的当事人——工人群众当成了可任意处置的物品。

  从改制实践的教训看,之所以主张人大介入,是因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虽然是经授权的国资产权法定代表人,但它们的执行者“也是人”,而且是“官人”(政府官员)。为数不少的案例表明,这些机构的官员与别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国企管理层,可能为了某种目的串通起来操纵改制。国企产权改革、设立国资委都是为了解决“所有者缺位”(或叫“所有权虚置”)的弊病。事实上,国企官员也好,政府与国资委官员也好,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的官员与人大代表也好,都是有任期的,即作为个体他们都是临时的公共权力受托人和公共利益的代理人,都有可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公共利益(以权谋私)。他们都是需要受公众监督的。

  对于“全民”来讲,“所有权”是“虚置”,但对于被改制的国企来讲,改制与其员工的利益是切身相关的。关系到企业存亡兴衰的发展路向选择,难道还不是须经职代会讨论的重大决策,而对他们无关痛痒吗?他们有权知晓方案产生与执行的全过程。国资委官员的调查、人大的官员与代表的视察,再深入也比不了他们与企业管理层日日的近距离接触。管理层吃里扒外、低估贱买、偷梁换柱等花样可以瞒得过“上边”的官员,却难瞒“身边”的员工。即使某个国企全员购股,全员“内部人”控制也极可以发生“分赃不均”导致暗箱操作曝光。反之,抛撇职工参与的改制,不仅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后患无穷。

  想在国企改制中大捞一把的“掌勺者”不谈也罢。我看,有些官员虽无谋私之心,但在国企改制上思维短路。他们总认为以行政权威强力推进改制,“快刀斩乱麻”,才能出改革速度,而让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则必会使改革效率低下。其实不然:首先,“让”职工参与国家、社会和本企业的民主管理,不是手段问题,而是职工依法享有乃至天赋的权利;其次,以“三公”为前提的“效率”才是可靠的效率,所谓“不怕慢只怕站”也,而不公正导致民心不顺、社会不稳,一旦“推倒”重来,“效率”云乎哉!

  (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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