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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同学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9:17 南方都市报

  打伤同学赔精神损失

  法庭认定伤情确实对伤者造成精神困扰

  本报讯(记者刘佳 通讯员许雪芳)今年14岁的小华和阿欣本是同——所初中的男生,但去年的打架事件使这两个孩子的家长打起了官司,阿欣的父母还被判赔偿小华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小华说,去年9月28日中午放学后,读初一的阿欣在校门口附近与校外人一起围殴他,致使自己身上多处淤伤。第二天下午2时多,阿欣和其在教室内又起争执,阿欣踢倒了小华的课桌。小华返回座位将课桌扶起后,蹲下捡书本,刚起身,阿欣就将自己坐的椅子砸到小华身上,致使其多处受伤、流鼻血不止、左手第五指指骨骨折。

  之后,小华被送到医院就诊。后经法医鉴定,小华身上出现有损健康的轻微伤。

  后两家家长调解不成,小华将阿欣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约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阿欣对小华所陈述29日的打架经过无异议,但认为,2004年9月28日,他并未与他人一起围殴小华,第二天打小华,是因小华挑衅他引起的,小华本人也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与阿欣是同学,本应互相帮助、和平共处,阿欣因小事用椅子打伤小华,其行为有过错,且小华的伤情确实对其精神造成困扰。最后,法院判决,阿欣一家赔偿小华4672.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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