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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学校有无担责 静安法院判决一校园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0:34 东方网

  东方网4月16日消息:自从国家颁布了青少年保护条例后,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受害人往往会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日前,静安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校园赔偿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校方无责,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后再诉诸法院

  去年12月23日下午,地处静安区的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内,两个班级同在上体育课自由活动,学生们在一起打篮球。比赛过程中,学生小夏的手不慎打到另一个班级的同学小金的嘴唇,小夏即向小金表示道歉。但小金却不肯罢休,用脚踢和用膝盖顶小夏的头部,导致小夏不但鼻孔流血不止,脸部还多处骨折。

  事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就小夏伤后发生医疗、交通费的承担进行了协商,小金的家长赔付了700元。今年1月12日,小夏又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金赔偿父亲的误工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同时,要求校方对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误工有理校方无责

  审理中,小金表示,是小夏先撞倒自己,没说对不起自己才动手的。事后,自己已承担了他的医药费,小夏也没有后遗症,因此不认可其所提出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

  “学校平时一直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也制定了学生管理规定,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对此辩称。

  法院认为,小夏和小金在打篮球过程中发生纠纷,因小金没有冷静处理此事打伤了小夏,现小夏主张的误工费在学校协商解决时未作处理,此费用有依据。作为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尽到了管理责任,小夏受伤是在体育运动中产生的纠纷引起,且受伤后果也不严重,所主张的精神赔偿损失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金赔偿小夏误工费300元,另对小夏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作为校方,对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上的缺陷或不足。从小夏和小金这起伤害事故中可以发现,双方是在体育活动中打篮球而造成,属于正常的体育课自由活动。从这点上说,难以追究学校管理上存在缺陷。而相反,学校一直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的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那么法院就无法来确认学校存在的责任,若没有责任,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作者:宋宁华 李鸿光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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