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法院判赔原告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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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3:55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摄影家认为自己拍摄的几幅风景照片在自己未知晓的情况下被当作图书封面,认为权益被侵害,遂一纸诉状将涉案的普定县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本报曾做报道)。日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侵权事实成立,两被告赔偿摄影家经济损失4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另两项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摄影家龚超拍摄的照片不是普定县政府的法人作品。照片是龚超个人的主观创造,是作品创造性的集中体现。对于贵州人民出版社,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出版社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导致侵权出版物得以出版发行,侵犯了龚超的著作权。但同时法院也认为:志书是以存史、资政、宣传为目的的出版物,志书的出版是一种公益性事业,不具有盈利性。被告使用龚超的作品时,并没有对作品加以篡改或歪曲,实际上未造成摄影作品艺术性的降低,只是未经龚超的同意,未向其支付报酬而已。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龚超的第一和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普定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作者:项 火昆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