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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逗狗被咬伤 狗主被判担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4: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 闫晓光) 小孩到邻居家玩被狼狗咬掉半只耳,小孩父母说是恶狗乱咬人,狗主人则说是小孩主动招惹狗才被咬伤。昨日记者从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此案,因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狗主人被判输官司负全责,赔偿27767.23元给对方。

  2003年9月16日中午,家住汕头市龙湖区谢某的女儿小娜到邻居家找小伙伴小永玩耍,玩了一会后,小娜建议到她家去玩,于是,两个小孩便蹦蹦跳跳到小娜家,刚进家门不久,坐在屋中的小娜父母先是听到家中狼狗的怒叫,然后是小永的哭声,小娜父母慌忙冲出,只见小永躺在地上大哭,手捂住鲜血淋漓的右耳,而肇事的大狼狗则还在冲着小永狂吠不已,小娜父母知道事情不妙,慌忙上前将狗拉开,并将小永送往医院救治。

  事后,经医生诊断,小永的右耳的一大块被咬掉,动了几次手术后都没能痊愈,不仅严重影响容貌,听力还受到一定影响。这次事故的发生,导致小娜、小永两家从此关系不再和睦,双方的父母为赔偿问题争论不休,经过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调解,赔偿问题依然没有达成协议

  一直拖到2004年10月15日,小永父母将小娜父母告上龙湖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和精神赔偿、后续医疗费等损失。但在法庭上,小娜父母声称事情是因小永引起的,当时小永童心大发后,主动上前去逗弄绑在树上的狼狗,狼狗见其面生才将其咬伤的,因此小永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按照小娜父母的说法,小永只能拿到部分损失,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娜父母承担全部的责任,判决赔偿27767.23元给小永。法院理由是,既然小娜父母说是小永去招惹狗才被咬,那就要提供证据证明,但现在只有他们两人说法,没有其他的人证,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档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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