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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靶子:安惠君受审 该不该提性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6:02 人民网

  评论由头:

  安惠君月底受审 起诉书未提性贿赂

  据新华社电深圳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电视机两台,日前已被深圳市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本月底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社会上传说的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未提及。在去年年底深圳市的人大会议上,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曾向媒体表示: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受性贿赂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在这方面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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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是个很难听的字眼,倘若再沾上个“罪”字,就日子不好过了。但这个罪,只有法院才能判断有还是没有,即使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院未做出判决之前也只能说“涉嫌”。奇怪的是,“性贿赂”近来越来越成为刺眼的三个字,时不时就映入眼帘。在法律未写入之前,媒体上就已经频频出现了,这显然是某些专家的创造加上媒体的炒作。

  性贿赂,之所以被某些人当成了“靓点”,关键在性,而不在贿赂。也就是说,凡是跟性能够牵扯到一起的,无论男人主动还是女人主动,都觉得这是能够吸引眼球的事情。追根溯源,是某些总以为“男女关系猛于虎”的人在作怪,他们创造了这个词,也津津乐道于这个词。

  关注点:

  笔者倾向于立法设立“性贿赂罪”。“性贿赂”是道德还是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普通公民而言,所谓的男女关系问题完全属于私德范围,法律不应介入。但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以公权力为提供性贿赂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是私利不在财物范围内,乃是性方面的感官享受。因此,它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需要做出相应规定。

  纵观全国,近年来因性贿赂而犯罪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就危害程度而言,性贿赂有时甚至超过普通的财物贿赂。从贿赂罪的特征及其目的而言,性贿赂和普通的财物贿赂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用“色”贿赂,一个是用“财”贿赂罢了。在设立“性贿赂罪”的问题上,“性”只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权钱交易为法律所不容,权色交易也应如此。对很多腐败官员来说,只讲党性和道德是没有多大功效的,刑法是社会的最后防卫手段,应该通过立法遏制这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至于取证和量刑这些技术上的难题,笔者认为并非无法解决。精神赔偿这个更加抽象的问题,不是也可以定出具体的数额吗?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性贿赂并非仅限于用女色贿赂男性公职人员,反之亦然,这从安惠君案就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存在歧视女性的嫌疑。

  关注点:

  

  “蒋艳萍案”到“安惠君事件”

  该是给性贿赂立法的时候了

  看看之前的“蒋艳萍案”到现今的“安惠君事件”都警示我们:是到了该给性贿赂立法的时候了。

  首先,将性贿赂排除在贿赂的范围之外,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性贿赂如同财物犯罪一样,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就其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

  其次,从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来看,将贿赂范围仅仅限于财物也不符合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趋向。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性贿赂”在很多国家都是法令禁止的现象和行为。

  性贿赂行为,随着它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应该成为一种受刑法打击的行为。当道德领域不再调整得了性贿赂现象,法之利剑就得及时出鞘。

  关注点:

  性贿赂不属于贿赂 凸显我国法律界定过窄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安惠君涉嫌接受下属警员的性服务,因为没有直接涉及财物,所以不属于法律上所界定的“贿赂”,也就不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

  这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将“性贿赂”定性为“贿赂”。

  但是应该看到,“性贿赂”是一种“色权交易”,它与“钱权交易”的贿赂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别,二者都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只不过一种以财物为交易“筹码”,另一种以性服务为交易“筹码”罢了。而这两种交易,都能让行贿和受贿双方从中获取好处,同时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贿赂”(行贿和受贿)的界定,是否过于狭窄,是否应该扩大对贿赂犯罪的解释?

  编辑点题:

  

  去年年底安惠君事件浮出水面以来,有关性贿赂立法的争论就从没停止过,月底安惠君将受审,这又引起了人们对性贿赂的大讨论。性贿赂是不是贿赂?到底什么阻碍了性贿赂立法?性贿赂立法是不是到时候了?人们的眼光为什么总集中在“性”?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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