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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的规定就是“滥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1:10 红网

  为禁止卖官、赌博、接受色情服务等行为,4月13日,河南省纪委公布了各级官员廉洁从政十二条“铁规”,同时也公布了举报电话监督官员平时的行为(新华网4月15日)。

  笔者从网页上仔细看完河南省纪委这次出台的十二条“铁规”之后,感觉其“面孔”与以往一些地方或部门制定的“六条禁令”、“八个严禁”之类的规定相比,好似“孪生姐妹”,惟一有突破的地方,就是这次出台的“铁规”条数上升到了十位数,达到了十二条。

  细读这十二条“铁规”,再将其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一套,发现它们全部都可以“镶嵌”进去,似乎看不到多余的地方。如“铁规”第九条规定“不许观看淫秽影视书画及表演,不许接受色情服务”,实际上就是《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至一百五十九条的“缩写”;“铁规”第十条规定“官员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其实就是《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改编”。等等,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好让大家也去对照一下。

  笔者这样将河南省纪委的“铁规”拿出来与《条例》作比较,并不是怀疑河南省纪委这次公布的十二条“铁规”所具有的“威慑力”,而是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为什么放着中央制定的纪律和规定不去遵照执行,不去想办法抓落实,偏偏要自己照“葫芦”画出一个别致的“瓢”来呢?难道涵盖面至极的《条例》脱离了你那个地方的实际,不足以引起当地官员的重视或者说无法管束他们不守规矩的行为?如果真是这样,必须用自己“创新”出来的最好的“瓢”去管束那些不守规矩的官员,不免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虑:连《条例》都不在乎的官员,一个地方纪委的“铁规”能让他规矩了吗?

  一些地方善于在干部管理上出新招,其目的是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初衷应该是好的,无可厚非。但在出台所谓的“新招”的时候,一定要看看是否与中央的规定重复。倘若中央早有规定,你还要另新出台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滥调”了。(稿源:红网)(作者:李亮)(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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