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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8:39 南方都市报

  申诉委员会未必能为学生维权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明确要求各高校尽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如对学校处分不服,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必须作出答辩;如果学生再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诉。有专家认为,如果该做法执行得好,可以避免80%的“学生状告母校”事件的发生。

  笔者以为,现在将申诉制度化,或可改变学生维权途径混乱的现状,但在实际执行中未必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学生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四个部分。从表面上来看,似乎高校的利益各方都有了话语权。但考虑到我国高校行政力量过大的体制特色,在本质上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四大组成部分均受制于处分的发出者——行政管理层,它不可能是一个“超然独立”于管理层(处分决定作出者)的机构。特别是在学生对由校长会议决定的不公正的重大处分(如退学)申诉时,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话语权实为有限,不可能予以纠正。从根本上而言,这是“运动员兼任裁判员”的又一案例。而向省教育厅申诉,则无异于“老子监督儿子”,教育厅能否对申诉作出公正的裁决,实是有待考察。 刀刀鱼

  小心企业拆分风

  日前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指出,大型国企产权禁止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必须符合条件。

  《规定》界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是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工业型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建筑型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等。对有些人来说,规则是干什么用的?是用来破坏的。可以预见的情况是,为了进行MBO,必会刮起企业拆分之风,把企业职工人数卡在1999个,或者销售额分作每单位不足3亿元,或者资产总额控制在4亿元之内。这就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正因为如此,郎咸平针对《暂行规定》发表谈话说:“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国有企业不分企业大小,应一律禁止MBO。”何必

  官员腐败是因为缺乏挫折教育吗

  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涉嫌巨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近日在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有媒体就此发表评论认为,高勇犯事,源于他竞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一职的失意,“从仕途挫折发展到心理失衡,进而发展到贪污受贿并企图从中获得心理平衡,如此这般的‘高勇困境’,在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是因为他们的挫折教育存在严重缺失”。作者由此得出结论:现在看来,该是加强对官员进行挫折教育的时候了。

  每个人的一生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所以每个人都有接受挫折教育的必要。官员比普通百姓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压力更大,需要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他们更需要接受挫折教育,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贪官从仕途不顺发展到贪污受贿并企图从中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因归结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挫折教育存在严重缺失,则实在是对贪官的“心病”把错了脉象,开错了药方。

  把仕途不如意看成是巨大的挫折并因此心理失衡的官员,关键的问题不是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差,也不是他们的挫折教育严重缺失,而是他们为官的动机不纯,权力观存在偏差。一个人如果把地位看成是一种责任,把权力看成是为大众谋利的工具,那么他就能够以平常心看待个人的得失,服从组织安排,在每个职位都能够尽责尽力;一个人如果把地位当作荣耀,把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资本,那么他就会对个人的得失斤斤计较,在仕途上稍不如意,就对组织不满,认为组织亏待了他,要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补偿。官员的动机不纯、“官念”错误,“出仕专为身谋,居官有同贸易”,挫折教育对他们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呢?只会使他们在争权夺利的过程中“胜不骄、败不馁”,理想中的官位没有得到,他们就跑官要官、勾心斗角,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达到了目的则利用权力换取更多的个人好处。彭联联

  暗中执法不等于暗箱执法

  针对近日备受争议的交警“暗中执法”问题,北京市交管局表示:交警暗中执法并不等于设陷阱,而是多种执法方式中的一种,是震慑违法行为的一种有利手段,应得到大力支持。笔者同意交管部门的说法,支持规范的“暗中执法”行为。

  笔者认为,判断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正当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有没有法定依据。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实体合法。从法律依据上看,新交通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暗中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其实,交通执法从过程来看,还可以分为事前执法和事后执法。事前执法的目的主要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设置交通标志,标画交通标线的行为均属于事前执法。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显然是事后执法。“暗中执法”则属于事后执法。事后执法的最大特点就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执法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进行相应处罚。而交通管理线长、面广、点多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暂的特殊性,决定了执法者不可能随时随地都站在显要位置纠正违法,查稽违法者,有时甚至根本没有条件来纠正违法,如对已闯红灯的司机无法让他退回去。而采用“暗中执法”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保证交通畅通,而且还可以增强震慑力,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从具体处罚过程看,“暗中执法”合法与否的关键要看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有没有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的合法和正当权利,比如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否告知被处罚人申辩、听证等权利,是否留有足够的申辩时间,能否保障不服处罚的申诉或起诉权利。如果能够充分保障被处罚者的合法权利,那么这样的“暗中执法”只体现在发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而就整个执法程序来讲,还是阳光的和透明的。这样的执法与“暗箱执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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