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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暗中执法”争议的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0:46 红网

  近日,面对不少“的哥”对交通警察“暗中执法”就是“设套”“钓鱼”的指责,面对社会对“暗中执法”褒贬不一的议论,北京市交管部门近日对社会公开表态:北京交警不会取消这种执法方式(《新闻晨报》4月17日中国新闻版)。读了报道,笔者作为公民,对北京交管部门的如此表态很不满意。为什么?

  众所周知,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交通秩序管理机关,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力谁也不会怀疑。但是,社会公众、包括“的哥”之所以会对交警的“暗中执法”有不同看法,乃至非议。是因为这问题有着不少的综合成因,所以在此条件下,如果人们只停留于具体的“暗中执法”方式虽也应该,但也是远远不够的。而对此“暗中执法”,其实人们只要往深处想一下,就可发现其所存在的正义含量的缺陷。人们知道,任何执法行为,包括交警执法,其所追求的社会效应应该、也必须有二个:一是通过对现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来达到对正常交通秩序的某种程度的保证,这是有形方面;二是执法机关要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使社会公众在内心产生一种对法律权威的认识,乃至于敬仰,这是执法行为所该具备的无形效应。也就是说,只有当执法行为不仅具备有形社会效应,同时也具备了无形社会效应时,如此的执法行为才可说是完美的,正义的。而以此观点看北京交警的“暗中执法”与上述表态,就能轻而易举的发现,虽然在表面上北京交警通过“暗中执法”也能纠正有形的交通违法行为,但由于“暗中执法”方式的选择,使人在客观上觉得交警似乎对交通违法行为有着某种“期待”,且由于现有处罚方式的“罚款”单一性,加上相关处罚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利益关系的存在,使社会公众容易产生对“暗中执法”行为本身的合理与正义的怀疑,因而其也就失去了执法行为所应具备的无形社会效应。

  还有,作为北京交管部门来说,面对公众与“的哥”对“暗中执法”的争议,作出相关的回应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更重要的是,与此同时还要对自身的执法机制和有关社会效应作一点审视,想想“暗中执法”是否与自已的执法宗旨,也就是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相违背,如果没有,是否也要想想其中的原因?因为任何一种执法行为,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光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有形规范,同时更重要的还应具备无形的社会效应:那就是社会对法律公正与正义的敬仰。而笔者之所以对北京交管部门的上述表态很不满意,就是因为北京交管部门的“暗中执法”只重视具体的执法,而忽视了执法行为的无形方面——社会效应。

  当然笔者的上述所说,不光只是指北京,也不仅只是针对交警的“暗中执法”而言。其实对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来说,追求执法的有形与无形效应,对每个执法机关与每个执法人员都是十分重要的,应该有着普遍的社会意义。

  观点撞击:

  (红网:梅广)

  (红网:陈庆贵)(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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