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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君入瓮”要不得(华南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1:22 人民网-华南新闻

  广义

  据报道,最近,北京市民针对交警“暗中执法”褒贬不一,北京市交管部门则明确表态:不会取消“暗中执法”,并称“暗中执法”将成为北京交警执法的主要方式。然而,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出台“四不准”规定,就有“交警不准暗中执法”一条。于是产生一个问题,同样的执法内容,到底孰对孰错?其实,“暗中执法”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应该承认,北京与乌鲁木齐是两座不同的城市,各地的交通情况肯定也各有特点,但无论哪个省市,交通的基本规矩是一样的,行人车辆靠右走,遇见红灯停下来等等。部分地区的交警部门在制定有关执法规则时之所以出现矛盾,自然是不同具体情况使然。笔者以为,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对交通违章违规进行“暗中执法”,这是有利有弊的:确具震慑作用,现场固定证据,处罚有理有据,此为利;混淆了刑法与民法的执行方式,将交通违章之类的行为过于放大,改变了性质,存在执法逻辑方面的混乱。另外,也很容易使人对执法者的动机产生怀疑:“扣分罚款才是最终目的”,此为弊。

  目前,各地对交通违规违章的“暗中执法”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交警机动式的现场“暗中执法”;一种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等非现场执法方式。作为电子监控,其实并不“暗”,而且由于无“主观因素”支配,主要起收集证据的作用,因而符合正常的执法逻辑。但是交警机动式的“暗中执法”却不同,存在主观上因素,容易导致执法者“为证据而执法”。比如,交警发现车辆有违规倾向时不及时去纠正,反而耐心地等到造成违规事实后,再突然出现制止并开出罚单,这种执法方式,确实存在“请君入瓮”的嫌疑。

  作为将要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北京市,在执法方面应该给全国作出表率。特别是在城市交通管理上要具有新观念、新措施,在坚持法制社会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大电子监控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大力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交通秩序,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暗中执法”上。否则,虽然能够在短期内起到“威慑”作用,但也极易造成违法人的抵触情绪和“马路上的不和谐”。据报道,前不久某省交警总队出台了一项新举措,规定全省今后对轻微交通违法者不再当场处罚,而是实行告戒登记制度,如果违法者累计三次被告戒,再从重处罚。这种人性化的执法以及“教育为先”、“警示为先”的做法,值得提倡与推广。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1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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