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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告倒海淀司法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2:56 京华时报

  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李平先后将房屋赠与小姑刘婷和孙女刘娜并且都办理了公证手续。她去世后,各握赠房公证书的一老一小争房起纠纷。海淀公证处支持第一次赠房,而海淀司法局又支持第二次赠房。第一次赠房的受赠人刘婷于是状告海淀司法局。海淀法院近日判决海淀司法局败诉。一房赠两人起纠纷

  1993年3月5日,李平将位于海淀区青龙桥厢红旗的5间北房赠给了小姑刘婷,两人在海淀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书和受赠公证书。1998年4月9日,李平又将同一房产赠给了自己的孙女刘娜,双方同样在海淀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李平去世后,刘婷和刘娜于2004年初同时向海淀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方的赠房公证。海淀公证处认为李平在将房屋送给孙女刘娜时,向公证处隐瞒了房产已经赠给刘婷的事实,以至于对同一房产作出了两次赠与公证,故于3月20日决定撤销后一份赠与公证书。

  刘婷遂将刘娜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刘娜母女搬走。2004年6月16日,海淀法院判决刘娜母女腾房。9月20日,市一中院判决维持海淀法院的判决。司法局否定公证处

  在公证处和法院屡屡失利的刘娜,将“战场”转移到了海淀司法局,要求司法局撤销公证处的决定。

  海淀司法局审查发现,刘婷在1993年办理了赠与房屋公证手续后,由于没有对房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再加上当时房屋的使用人和产权证明所有权人仍然是李平,因此刘婷的赠房公证并没有生效。海淀司法局认为,1998年李平再次在海淀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公证时,刘婷的公证还没有生效,因此出具刘娜的赠与公证书是没有问题的。海淀司法局于10月13日决定撤销了“公证处对刘娜的赠房公证的撤销”。法院判司法局败诉

  不服的刘婷立即将海淀司法局告上法庭。法庭上,海淀司法局称,他们在刘娜的公证书中,发现了一份由青龙桥村委会和海淀乡地用规划科在1993年共同出具的证明文件,提到了刘婷所持的赠房公证。海淀司法局据此认为,公证处以李平隐瞒房产已赠他人的事实为由作出的决定,是不能成立的。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局提交的这份证明中,没有写明书写的日期,也没有书写人的签字和任何单位的印章,不能被法庭采纳,而且司法局在认定刘婷的公证没有生效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适当,因此撤销了司法局的行政决定。争房纠纷一波三折

  1993年3月 李平将房产赠与小姑刘婷并公证

  1998年 李平又将房产赠与孙女刘娜并公证

  2004年3月 海淀公证处撤销刘娜的公证

  2004年6月、9月 法院一二审均判令刘娜腾房

  2004年10月 海淀司法局支持刘娜的公证

  2005年 刘婷状告海淀司法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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