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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处执法也有同样效果(延伸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4月17日电 记者刘天亮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并公布了该支队的业务咨询电话,以便社会监督。该支队负责人表示,交警不躲在暗处执法,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四不准”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交警不准躲藏在暗处执法;对因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因交通标线不清楚等造成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对运送病人或孕妇及赶乘飞机、火车等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

  交警躲在暗处执法、因交通标线不清楚而造成的处罚,一直是乌鲁木齐市民尤其是很多驾驶员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社会各部门和行风评议等渠道也有反映。该支队负责人表示,出台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矛盾和焦点问题;对不影响交通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为了使执法行为和执法目的相一致。“其实在明在暗只是执法方式而已。既然站在明处执法也可以,那我们为什么不站出来呢!”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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