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工资须照付(职工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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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5: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并被选为工会主席。今年初,区工会决定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求我参加。我向公司请假时,却被告知,现在生产正忙,希望我留在生产一线。我后来还是请假参加了两天的代表大会,可月末的时候发现那两天的工资被扣了。请问公司这么做有道理吗? 天津 邓兴邓兴同志: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介绍,《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因此,你不仅有权占用工作时间去参加此会议,而且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编者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8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