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暴露的乌托邦(名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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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5: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从中国传统的眼光来看,佘祥林被无罪释放,有关部门的涉案人员均已停职等候审查……算得上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好似飞鸟各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但是,让人隐隐感到不安的是,这样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建立在一个纯粹偶然的基础之上的,那就是佘祥林前妻幽灵般的出现。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在佘案中,正义受到践踏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我看来,酿成佘祥林冤案的原因虽然可能有很多,但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实然与应然的巨大错位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司法共同体在道德上和行动上都应该忠实于法律,以及法律所代表的正义原则,但从实然的角度看,真正决定他们的行动方向和行为方式的,却是“命案必破”以及“破案率”等“政绩指标”。佘祥林的11年冤狱,正是因为他卡在了“实然”与“应然”的缝隙当中。 在佘案当中,佘祥林“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母试图为儿子洗冤,但在被关了9个月后自己也含冤去世,佘祥林的哥哥也因为上访被关押,而一个村民由于替佘祥林作证,也被警察抓起来,差点自杀。需要强调的是: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进行这一切时,并不是非理性的,而是高度理性的。其背后一个强有力的信念就是:提高破案率,命案必破! 我注意到,几乎所有关于佘案的评论,最后都谈到了要通过健全法律来避免冤案,但我在前面的分析已经证明,如果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了问题,那么法律就并不能阻止他们制造冤案。佘案之所以成为冤案,并不是因为法律不健全或者有错误。在佘案中,法律更健全一点或更粗疏一点,对结果都不会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当地的司法共同体根本就没打算遵守法律。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更从理论上证明要建立一个法律乌托邦是极其困难的。他认为,法律是内部规则,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创生,而立法是外部规则,是具有确定目的的理性命令。既然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便永远是不完善的,对法律的掌握永远是不完整的,要造出“疏而不漏”的天网,就需要极度丰富的知识信息,考虑到“每一条鱼可能的漏网方式和对策”。这样的法网本身需要非常大的广延和柔性,要织好它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一个悖现象是法网渐密而冤案渐生,监督渐严而腐败渐重。之所以出现这样奇特的景观,关键原因正在于掌握公共权力者价值观中应然和实然的错位,从根本上来说,要实现正义,建立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那么道德和法律就必须相辅相成,取长补短。把道德置于法律之下,填补法律的漏洞。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体系,只能是一个法律乌托邦。虽然体现了一种光荣的价值,却不能构建完美和谐的社会,因此注定是一个永远实现不了的梦想! 郭松民,杂文作家。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18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