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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10年法庭讨要“就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8:5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玄政 记者 殷学兵)下岗近10年,没领到《就业登记证》,一直无法就业。一市民因此将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尽快发证,并赔偿其相关损失3.6万余元。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50多岁的王金平(化名)家住玄武区。王金平诉称,1994年,他被南京某食品厂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个人档案被移送至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管理。其后,该部门一直没按规定,发给其《就业登记证》。王金平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但始终没有结果。王金平说,没有《就业登记证》,他就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得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更不能办理相关劳保手续。因此,他才将负责此事的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尽快为其办理《就业登记证》,并赔偿其因就业权被“剥夺”而造成的损失3.62万元。

  庭审时,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该局在原告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久,就已发给其《就业登记证》,并给他发了10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已发放的《就业登记证》,是因原告拒绝承认他是个下岗人员,被其当众撕毁了。另外,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金平说,如果被告认为他拿到了《就业登记证》,就应该提供他签名领取的存根证据。被告拿不出证据,就证明其未发。另外,被告所说的“失业救济金”,应该是其“生活补助”。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对他这个工龄来说,领取“失业救济金”应该是24个月的,而不是10个月。

  当天,因原被告双方争议太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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