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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带来几多发展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9:20 南方日报

  “《证券法》修改定下调子,会从法律的角度打开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格局”,业内人士对即将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期望甚高。他们最为关注的就是,日前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透露出来的:“证券法修改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这“空间”究竟有多大,正是当前券商等机构颇为关注的。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自去年早些时候,看到过《证券法》修改的草案,最近并没有见到新的版本,但是和《公司法》的审议以及其他法律的出台流程相比,《证券法》审议的级别规格显然高了很多。这也许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加快了修改进程。而来自证券公司的一些研究人士则认为,从管理层透露的信息也可以看出,目前修改《证券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相关修改工作也早已启动,不能再拖下去了。

  有哪些方面会修改?东方证券研究所负责人梁宇峰表示,即将审议《证券法》修改草案,说明当前行业内各方对修改内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取消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已是大势所趋。业内人士认为,首先是对于“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修改,未来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已成趋势。另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也有望得到承认。此外,对于“国资入市”,多次参与《证券法》和《公司法》修改专家论证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估计还是会有所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会比以前放宽。至于松动的幅度有多大,如何监管,还有很多要讨论的细节。而对于股指期货、做空机制和T+0等,各方面的分歧也很大,基本上是可上可下的状态。”

  有相关人士指出,《证券法》的修改只能是一个大的框架,而具体的实行还要行政管理来进一步配合,所以在法律框架松动的情况下,那些具有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更有可能率先获得业务机会。据悉,东方证券、光大证券等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上报的一系列产品创新方案中,除了已经获批的集合理财产品外,大量的是其他创新品种。一家具有创新试点资格但还没有发行产品的券商也表示,公司目前在加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并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系列。除了重点放在可能尽快获得批准的产品上,还有一些是随着相关政策法规完善而准备的。例如在并购业务中提供融资功能等。

  据了解,不少券商对于《证券法》修改能够带来的发展空间都非常看好。在采访中,可以发现不少创新试点的券商所申报的创新业务,已经大大超出了现有的《证券法》框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例如,有家券商上报了十几个创新业务,但能够实现的多数集中在集合理财产品上。

  其余有关资产证券化、期权期货类产品、融资融券业务等等,预计短期内获批的可能性较小。但他们无一例外的都在进行这类产品的研究准备工作,“券商当然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了”,一家大券商金融创新部的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的创新不断落到实处,《证券法》也是适应市场需要而改,实际上该公司在许多方面都早做了充分的探索研究。

  “《证券法》的修改,对于市场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更有效的监管和处罚,还在于各参与方都有了更多的机会。”东方证券梁宇峰认为,“投资者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可以选择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多的金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可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采用新的融资手段,以更加合理的价格和渠道融资。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则是开辟了很大的创新获利空间。当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必将有所提升。” 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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