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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500给了500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韶关讯

  (记者王松平 通讯员汪慈安)家住韶关的杨某在当地某信用社开设一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为3200.76元。去年7月3日,杨某到该信用社要求取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其填写了取款凭条,杨某支取5000元,余额为2700.76元,杨某随即在取款凭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信用社工作人员也在该存折用手写上了“支取金额500元,余额2700.76元”这一事实。

  后来,双方为杨某取得是“5000元”还是“500元”的问题发生争议,为此某信用社把杨某告上法庭。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懵里懵懂”成了被告反而未输官司。

  取款后没细看数目

  去年7月3日,家住韶关的杨某因急需用钱就拿着存折到某信用社去取钱,轮到他时,他就说取款“5000元”。工作人员办好一切手续后,他就在取款凭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杨某说,当时自己取完钱后只想早点离开,对取款凭条上的数目并未在意,他只是收好自己的存折,数完钱后就离开了某信用社,当时,杨某并未在意他取钱的数目与取款凭条的数目是否相符。谁也没想到因杨某与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粗心”酿成了一桩官司。

  只认存折数目成被告

  杨某取走钱后,回家一段时间内倒也相安无事,但过一段时间后杨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杨某还觉得很奇怪,自己是怎样犯的法成为被告,连自己也不知道。

  原来韶关某信用社认为,2004年7月3日,杨某到该社要求取款500元,信用社工作人员在为储户代填取款凭条时误填为取款5000元,并按凭条上的取款金额支付了5000元现金给杨某,因而杨某多得的4500元为不当得利款,应予返还。

  因存折在杨某的手中,存折上显示是“支取500元钱,余额为2700.76元”,怎么取款凭条又是另一个数字“5000元”?是某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误写,还是“另有隐情”,杨某“不买账”,只认存折上的数目。他认为存折又不是他填写的,是对是错也不关他的事,要告就由信用社告吧。

  被告反而赢了官司

  但存折与凭条金额不同应以谁为准?法院认为,首先,去年7月3日发生的取款事实,取款凭条反映的是取款“5000元”,而存折反映的是“500元”,虽然取款凭条经由储户杨某签名确认,但是存折也是经信用社工作人员签发的,故不能以凭条金额对抗存折金额。其次,某信用社告杨某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要旨就是对因一方的失误使该方失去财物、对方得到财物而导致的不当状态下的否定和纠正,是对民事主体失误行为的救济。

  该信用社主张因自己工作失误而多付款给储户,即因工作失误而付给储户超过存折取款金额的款项。那么,储户也可以主张因自己失误而对取款凭条内容未认真审查即签名认可?结果,杨某虽“懵里懵懂”成了被告却反而赢了官司。

  律师说法

  仅凭凭条不能证明获不当得利

  广东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存折和凭条两者在金额上不一致,仅凭凭条不足以证明储户获得不当得利。

  王律师称,从杨某取款凭条的内容上看,取款额为“5000元”、余额为“2700.76元”,而杨某此次取款前的实际余额为3200.76元,则取款凭条上的取款金额“5000元”与凭条上注明的取款后余额“2700.76元”相矛盾。从该凭条的形式上看,取款凭条虽经储户签名,但是其内容毕竟是由信用社工作人员填写,不能排除储户对凭条内容未经认真审查而予以签名的可能性。杨某此次取款的存折,完全由信用社工作人员填写签章,并且取款前余额、取款金额、取款后余额三者之间能相互吻合,即该存折在形式及内容上均无瑕疵,故取款凭条的“取款金额”不足以否认存折的“取款金额”。

  某信用社仅凭其持有的取款凭条,不足以证明储户获得了不当得利的事实。由于信用社对其事实主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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