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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治烂脚丫 医成残疾人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卫生院赔偿患者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3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遵义县团溪镇农民董世华因“烂脚丫”到镇卫生院医治,竟被医成了八级伤残。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2001年11月,董世华因右足患湿疹(俗称烂脚丫),右足小趾内侧溃疡,趾骨外露,便到团溪镇卫生院就诊。同年12月3日,该院医生根据病情,征求患者同意(但未按规范签订手术协议书),将董的右足小趾手术切除。术后董世华伤口严重感染,致右足第三、第四趾骨骨髓炎,第四趾骨亦遭切除,第三趾骨功能坏死。

  2003年4月,经遵义市医学会鉴定,团溪镇卫生院在对患者董世华实施手术时,准备欠充分,术后处理欠规范,结论认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当月,经遵医附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世华为八级伤残。

  经一审法院判决和二审法院调解,团溪镇卫生院共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

  作者:刘鸿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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