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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告父母索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只因自己的名字与许多企业名称雷同,儿子认为其父母起名不当,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父母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日前,经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服教育,原告罗某息诉。

  原告罗某家住郧县杨溪铺镇卜家河,高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在福建厦门务工期间,罗某看到很多企业的名称与自己的名字雷同。罗某认为这些公司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便找这些公司的老总索赔,然而这些公司大多在他出生前就注册了,这些公司老总称他们的公司并未侵犯罗的姓名权。

  罗某觉得在理,就回家乡起诉其父母,说他们在为自己起名时过于草率和盲目,造成自己的名字很容易被他人冒用,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即他的父母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接待人员听取了罗某的陈述后解释,他的名字属于公用名词,不为某一特定的人专用,故他的名字与公司名称雷同,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的问题。罗某听了解释后,决定息诉。(钟法)(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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