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款14员工状告公积金中心案”二审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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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毕征)广州一家以生产方便面著称的某台资公司5年不开设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李伟(化名)等14名员工遂状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详见2004年10月26日本报特稿《企业欠款公积金中心成被告》)。一审判决认定公积金中心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在两个月内督促诉讼第三人该台资公司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14名员工胜诉。由于公积金中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这起行政诉讼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焦点一 催缴通知是否需要核算? 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未核定应补缴的公积金具体数额,致使其发出的督促该台资公司交纳公积金的通知书不具有可操作性,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的职责,因此构成行政不作为,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对此,公积金中心在二审庭上提出了抗辩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提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但该“核算”是指“中心的会计核算”,而非一审法院所认为的“对单位应缴纳公积金数额的核算”。 焦点二 催缴只发通知不管执行? 公积金中心还称,一审判决之前,该中心已向该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但对方仍未按规定执行。“我们行政执法权有限,发出催缴通知后,对方缴与不缴,不是我们能负责的!” 员工方对此则驳斥说: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发现该台资公司拒缴、拖缴的行为后,没有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同样是一种不作为。 法院未当庭下判。记者另外获悉,提起诉讼的14名员工大多已离开原公司。(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