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拉朋友游泳致其溺死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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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高要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袁文瑛)日前,高要市人民法院对强拉他人游泳,导致其溺水死亡的被告人丁义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万多元。 朋友不会游泳硬拉他下水 今年21岁的被告人丁义根,1984年2月出生。他只有小学文化,是陕西省安康市五里镇农民。2004年7月,他来到高要市金渡镇打工。 去年9月4日12时许,丁义根和同伴王玉龙、丁某涛等人相约到金渡镇金渡码头附近的西江河去玩。丁义根正游得高兴,见王玉龙一直在岸边玩水,就叫他一起到河里游泳。王玉龙说自己不会游泳,但丁义根不相信。他上了岸,强行拉住王玉龙,把他拉扯到河水中。 朋友溺水丧命被告受审 下水后,不懂水性的王玉龙很快就被河水冲走不见踪影,第二天,王玉龙的尸体在金渡码头才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玉龙是溺水死亡。审理过程中,王玉龙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9万多元。 过于自信致人死过失犯罪责难免 高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义根应当预见到强拉他人游泳可能会造成他人溺水死亡的结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诉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要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死者家属9万多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