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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官员交通肇事查处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1:02 东方网

  2004年12月30日,四川省委宣布免去黄学玖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等系列党内职务,从而一起掩藏三个多月的市委书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的恶性案件浮出水面。

黄学玖交通肇事隐案只是近年来官员驾车肇事后迟迟未被查处的一典型个案。此类案件的延迟查处,危害有三。其一是事故所形成的现场痕迹物证容易灭失、证人证言容易失真,肇事官员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二是官员肇事后违反处理事故的惯常做法,不是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而是抽身逃逸,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三是只要有官员肇事没受处理,其他官员就会心存侥幸纷纷效仿,众多厅处级“马路杀手”遂产生了。

公安交警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追根究底,去伪存真,但官员交通肇事迟迟得不到处理,有的甚至进入不了司法程序,“法眼”为何不亮?除了部分官员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人员是“软骨头”外,交通肇事查处机制的缺失也是一大原因。本来各级官员只是普通的交通参与人,然而官员与平民在身份、社会地位、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和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县区级公安交警在查处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官员交通肇事时所遇到的阻力最为巨大,因此,现有的法律未提及上级或异地的介入是一大缺陷。笔者认为,改变现状的方法是必须尽快建立官员交通肇事的查处机制。

该机制考虑到官员可能释放的“影响”,以尽快使其进入司法程序。一、官员(包括交警)驾车或乘车的交通肇事案(作为要案)的线索逐级或越级上报机制,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其责任;二、上级部门快速反应机制,以使上级机关及时干预;三、承办人员、部门回避机制,以使证据保持客观公正;四、上级提办或异地交办机制,以排除肇事官员权力的负面影响;五、纪监、检察介入机制,以查办公安交警部门有可能发生的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犯罪。此外,还有肇事官员先行免职制度等等。

 
 
选稿:蒋佳佳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刘荣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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