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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疲劳驾驶原因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3:33 信息时报

  时报记者 祝勇 成小珍 何雪华

  记者昨日了解到,16日因疲劳驾驶导致车祸的广州197路公交司机赵某,是误解了公司实行的新轮班制度,上完晚班后只休息3个小时便赶着去上早班,过度疲劳导致事故发生。此事发生后,交警及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针对司机疲劳驾驶的认定法律上存在盲点,需要主管部门及公交行业以严格制度加强监管。

  出事前只睡了三小时

  出事的司机赵某5年前来广州,成为新福利巴士的司机,驾驶期间从未出过差错。据赵某介绍,以前公司实行上5天早班后休息一天,然后上5天晚班接着休息一天的制度。该做法某非常习惯和适应,他认为,连续工作几天后完整休息一天,司机身心均得到很好放松。但从今年4月起,为便于管理,公司推行新的“转班”制度,即每月1日和16日,所有司机调整值班表,统一由晚班(或早班)换成早班(或晚班)。15日晚,赵某值夜班直到半夜12点才忙完,回家上床睡觉时已是16日凌晨一点,只睡了3个小时后,他又赶到公司接早班,所以极度疲倦导致体力不支出现意外。

  据赵某介绍,197路实行了新的轮班制度之后他的休息时间明显少了。晚班后,司机通常要到凌晨12点左右才能回家。而对赵某来说,因为家离得比较远回到家就更晚了。赵某每个月都有15天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

  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赵某感到深深的内疚。在采访过程中,他多次向记者打听受伤乘客的情况,他说希望自己尽快好以后能对那些乘客表示歉意,说声“对不起”。言语间,这位在事故中腹部受重伤也没吭一声的司机已是泪盈满眶。

  据悉,事发后197路公交车所属的广州市新福利公司有关负责人采取积极措施,安排专人配合相关机构将伤员送往各医院救治,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目前仍有8名伤员在广医二院、新海医院救治。

  出事皆因记错上班时间?

  新福利公交公司负责人梁经理介绍,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该公司新制度的问题,而是该司机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的新制度。

  梁经理称,公司从管理方面因素考虑,今年4月份开始固定安排在每月1日和16日进行统一转班,因此不可避免有部分司机会遇到“头天上夜班,第二天转班上白班”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则执行一项名为“两班三节”的新转班制度,即换班司机如果头天上了夜班,第二天转班到白班,这个“白班”的时间实际上变成上午10点至下午6点,而同一辆车另一名对应换班的司机,则分两段上班:上午6点至10点,然后休息,然后再上下午6点至10点。据介绍,这个“两班三节”的措施在国内多个公交行业都有执行,并非该公司首创。而且于3月份已给所有司机进行培训,其他司机都按照规定执行,并没有出问题,该司机不知何故,却继续按照原来的制度执行,没有意识到新制度中“早班”指10点至下午6点,导致休息时间不够形成疲劳驾驶。梁经理表示具体原因还需进一步调查。

  公司“派替员”负有一定责任

  据梁经理介绍,每个司机上班拿车前都有专门“派替员”负责调度,如果发现某司机没有按规定休息好,派替员不会发给相关证件。本次事件派替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也有责任。而由于此事件发生,该公司目前已考虑不再实行该项新转班制度,而仍然保留一直以来实行的转班制度。

  记者从市内多家公交公司了解,目前市内大多数公交公司都没有采取“两班三节”转班制度,而是实行转班时间选在司机轮休一天,或安排专门“节气轮休”司机负责顶替换班。也有个别公司一直实行“两班三节”转班制度,曾经也出现过司机为了图方便私自换班导致疲劳驾驶的情况,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但各公司都对司机私自换班有明确禁令,一经发现严厉处理。

  法律界人士

  何谓“疲劳驾驶”存在法律盲点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介绍,公交司机“疲劳驾驶”目前存在法律盲点,从法律上不好具体认定。而牵涉到乘客生命安全,需要主管部门和行业制度加大监管。

  他表示,有的人工作几小时就累了,有的人几天不睡觉也不觉得累,由于每个人对疲劳的理解和自身条件不一样,关于公交司机“疲劳驾驶”在法律上目前并无具体认定,只规定“不提倡”司机疲劳驾驶。他认为,公交司机的举动牵涉乘客生命安全,万一发生事故害人害己,在目前存在法律盲点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公交行业以科学的作息制度来加强管理。否则等到事故发生才查处,对公众造成巨大危害为时已晚。

  交警说法

  疲劳驾驶需要严惩

  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交警部门有关人士。据介绍,在新交通安全法里,疲劳驾驶是需要严惩的违法行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22条),“影响安全驾驶”,作为“过度疲劳”是否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中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被罚款200元、扣两分。”

  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还有相应的严厉处罚,如“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不过,这些规定,可以说是专门针对长途客运或高速公路行车,对于公交车司机“急转班”这种两段工作时间的间隔时数,新交通法及相关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交警在对市内公交车司机因“急转班”而引发的实际疲劳驾驶行为,就因为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而预防并进行执法。由于公交车的管辖权在于交委和各大公交车公司,广州交警只能定期给驾驶员们上安全教育课,要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交警部门建议交委和公交车公司合理安排好驾驶员的班次,保证司机班次间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这才是有效的源头管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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