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暴力与公民自治能力的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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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5:33 信息时报 |
一名小偷在广州某市场偷窃菜农的钱,被愤怒的人们暴打,其后120救护车将受伤的小偷带走抢救,但小偷已不治身亡。从这起群情汹涌的“殴贼”事件,我想起了另一起“斗贼”事件,在一辆从温州开往上海的大巴车上,温州青年陈君国发现车上有人行窃,挺身而出与持刀的盗贼搏斗了近半个小时,最后被砍倒在血泊中,而满车乘客竟无一人出来施以援手。 同样是“捉贼”,场面却出现如此讽刺的对比,对待持刀的盗贼,人们只敢袖手旁观;而对一名业已就擒的小偷,人们却表现出如此过激的“义愤”,竟至将小偷群殴致死。如果说,前者体现出一种冷漠得可怕的看客心态,那么后者则反映了一种狂热得可怕的群众性暴力冲动,一冷一热的两种极端表现,其实暴露了当前国人法治意识的匮乏与公民自治能力的失缺。 一个法治社会的建成,总是离不开成熟的公民自治。因为法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预社会,法治也要求公民应该具有自治的道德理性与组织力量来处置社会事务,而不必事事依赖于政府权力。譬如对付盗贼的事情,政府当然责无旁贷,当政府力所不及之时,群众自己设立治安联防组织,就是一个有利于公民自治的尝试。除此之处,对于行窃、抢劫等破坏道德秩序的行为,公民保持着最起码的良知与勇气,敢于在“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又不失理性和节制,这将比单纯依靠警察叔叔来打击盗抢更能实现公民财产的安全。 但是,从一再出现的“见难不救”事件中,我们分明发现公民道德勇气的失落,公民自治失去了最重要的一个道德支撑点。而从广州群殴小偷致其死亡事件中,我们却又看到,由道德义愤引爆的群众性暴力冲动,已经冲破了公民自治的合法性防线,其后果是可能导致人们对民间自治式“治安”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因而不得不更依赖于政府执法。但是,从法治社会与公民自治的关系看,公民自治恰恰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恶性群殴小偷事件的发生,无疑提醒人们,需要反省一下我们的道德理性与自治能力,是不是合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掌门人语:当歹徒杀了一个人,群众往往会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但当歹徒抢了一部手机,群众却每每觉得“与其报警然后放出来,还不如打一顿——这才是他应得的惩罚”。当然,这种野蛮行为有违法治精神。但我们应该如何惩治影响极坏的“小恶”呢?这才是法治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