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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构筑远离冤案的“两道防线”(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9:05 人民网
  策划:吴兢 编辑:赵颖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佘祥林、聂树斌……这些冤案主角的惨痛经历,为社会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周前的今天,沉冤11载的湖北京山人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的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于洗清了不白之冤。而此时,这位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身体虚弱的中年人。一个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
民主法制:构筑远离冤案的“两道防线”(组图)
民主法制:构筑远离冤案的“两道防线”(组图)
蒙冤11年后佘祥林终于走出监狱大门

  佘祥林走出法庭与记者见面

  关注:四大冤案

  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李久明“杀人”案

  李久明,案发前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他因一起入室杀人案被捕入狱,屈打成招,后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该起杀人案系自己所为,此案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

  1993年8月,黄亚全、黄圣育涉嫌抢劫案被海南省万宁市公安机关拘留。此后,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终审数次审理,最终认定两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服刑期间,司法机关抓获参与本案的两名真凶。2003年9月,两人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杜培武“杀妻”案

  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案件剖析:多个环节存在失误

  新闻回放:“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民主法制:构筑远离冤案的“两道防线”(组图)
→“先定后审”酿恶果

  

  冤案

  远离冤案:构筑“两道防线”

  面对冤案,社会哗然。而面对冤案,仅有发泄的痛斥远远不够,更需要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保护更多的人远离冤案,怎样才能不再出现第二个佘祥林、聂树斌?

  “最重要的,是从规则和机制上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当务之急,要建立两道‘制度防线’。”

  从佘祥林一案,我们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非法拘押,司法人员的疑罪从轻、顾虑民愤,还有政法委定调子办“铁案”等等错误做法。冤案的产生,其实是多方违法共同造成的“恶果”。

  第一道防线:为证据立个规则

  “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又画了一张。”佘祥林在申诉材料中如是说。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如何做到“重证据”,却缺乏相关的标准和程序做保障。

  完善诉讼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最根本的。目前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应当抓紧制定刑事证据规则。

  第二道防线:让司法救济不落空

  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佘祥林的母亲四处申诉,被关了9个月。她被放出时已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佘妻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

  佘祥林一案中,相关人员为其申诉、作证竟被关押。这样一来,救济渠道不就给堵死了吗?

  法治社会,应当具备一种畅通运行的救济和纠错机制,保障无辜公民不被蒙冤,保障冤案尽早昭雪。减少冤案的“第二道防线”,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诉制度、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对生效判决的再审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如果真正落到实处,必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后警示: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

  在佘案重审中,正义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个案的正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再次昭显在人们面前。佘祥林案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佘祥林有望得到国家赔偿。所有这些,都让人们感到踏实和温暖。

  然而,对于佘祥林来说,11年的宝贵时光一去不复返,一纸判决难以抹去家破人亡的伤痛。法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面对冤案,我们不仅仅是痛斥,我们更需要理性的反思:

  首先应当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也正是根据这一理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其次,应当树立“宁纵勿枉”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观念,注意刑事诉讼的任务不仅仅是追究犯罪,更为重要的是,要在追诉的过程中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这是现代文明最基本的要求。

  司法机关不仅要把惩治打击犯罪作为法定任务,而且要把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司法权作为重要任务。两者辩证统一,共同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

  我们期待,以人为本的司法更好地走入百姓生活。

  我们期待,司法运行机制能朝着公正的方向不断完善。

  我们期待,公民权利的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

  我们所有的期盼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期待冤案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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