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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幸运”与“不幸运”都是社会的不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0:02 红网

  最近,有两则关于“幸运”与“不幸运”的新闻,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但笔者还是想把它们放到一起说说“社会的不幸”。

  一则是,原江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腐败案近日浮出水面,一个“三贪”公路局长(贪权、贪财、贪色)的本来面目暴露无遗。李国蔚在被查处后说“我犯这些事,是因为社会风气不好。查到了我,算我运气不好。”(据4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报道)

  另一则是,19年前,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妻子遇害,他蒙冤入狱。直到14年后真凶落网才得以出狱。对湖北佘祥林的杀妻冤案,李化伟告诉记者,“我和佘祥林算幸运的”,因为没有被枪毙,没有成冤死鬼(4月16日《新京报》)。

  一个人“幸运”与“不幸运”,有时真是很难说。李国蔚被抓,自认为运气不好。依笔者看,他运气够好的了。据报道,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他作案100多起才被发现,能说运气不好?!相对那些一伸手就被捉的人来说,他就有100多个幸运,怎么又能说运气不好?!

  倒是说“幸运”的并“不幸运”。李化伟也罢,佘祥林也好,本是无罪之人,竟被莫名其妙关押了一个14年、一个11年。

  一个有罪之人,藏匿9年之久,作案100多起,才被发现,要说不幸,这就是我们制度的不幸;一个无罪之人,竟被法律堂而皇之送进了监狱,长达14年、11年之久,要说幸运,这幸运又从何谈起?恰恰相反,这却是我们法律的不幸。

  笔者以为,制度的不幸,法律的不幸,其实都是我们社会的不幸。就是说,倘若没有健全的制度,一个“坏人”,就会毫无顾忌,大行恶道,长期横行,而得不到及时的应有的惩罚;同时,如果执法者不去严格执行法律,而是“想当然”、“凭感觉”,这样就有可能有许多无辜者成为“有罪之人”,受到不应有的“惩罚”。

  当下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应是题中应有之义。惟有此,“幸运”和“不幸运”才有可能在和谐社会中找到它们存在的真正意义。(稿源:红网)(作者:卢玉春)(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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