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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为何两种礼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0:46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于殿奎)两个单位都要将物品搬出室外,都想在搬出过程中能够得到法律证据,都找到公证处要求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但公证处只受理了其中一个单位的请求,另一家单位却被拒绝。

  某医院职工离开单位后,应按医院规定将住房倒出,但职工以无住房为由拒不搬出。医院要强行将职工的物品搬移到其他地方,为避免职工称东西少了而产生纠纷,医院找到道里区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到现场对搬迁过程给予证据保全公证,却遭到公证处的拒绝。

  在动迁过程中,某开发公司因居民以各种理由不肯搬迁,于是申请法院执行,并到公证处请求对搬迁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处得知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场,即派公证员到现场对从屋内搬出物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同样是要求对搬出物品过程进行公证,为什么公证处有两种态度?道里区公证处主任张世伟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进行公证的,对不合法、不真实及有纠纷的事情,公证处不给办理公证。以上两例事件中,某医院的申请公证,是因院方与职工之间存在纠纷与矛盾,不是按正常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公证处不能受理;而开发公司是按正常法律程序办的,法院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因此公证处可以对其全过程给予公证。

  据张主任讲,公证处每年接待前来办理公证业务的人中,不被受理的人数远远大于受理的人数,而不被受理的原因,都是因不符合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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