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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出现事故者可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1:38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店禁止经营疫苗

  《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解读】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只能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接种方法要求公示

  《条例》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解读】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儿童必须预防接种

  《条例》规定: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解读】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接种事故给予补偿

  《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解读】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新闻背景

  疫苗分为两大类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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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会降低疫苗价格

  全球三大疫苗生产企业———葛兰素史克负责疫苗宣传的徐筱昉认为,现今,生产企业的疫苗(第二类)价格在同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是由疾控部门统一定价,供给方面同样也是通过省、市、县三级传递才能到达基层疫苗接种单位,因此疫苗价格中肯定包含了这种传递成本。因此,允许生产企业和批发商直接发给接种单位,省去了中间的流通环节,肯定成本会省下来,最终有可能导致疫苗价格下降。

  本报记者 叶永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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