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监局发布通告 禁止集贸市场经营七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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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3:54 东方网 |
东方网4月20日消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的通告》,明确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今起食品供应链上的经营管理者、食品经营者及食品药品监管等环节将分工负责,以确保市民放心消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该通告将印发张贴到全市所有的集贸市场。 食品存售环境要清洁 集贸市场脏乱差是长期困扰市容的顽症,《通告》规定,集贸市场必须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和流动水源,保持环境整洁;同时还应根据食品分类,分段设摊,避免不同食品交叉污染。 肉类和豆制品注明来源 市民今后在正规集贸市场买肉无需担心有“瘦肉精”,也不用怀疑豆制品出自“黑作坊”。因《通告》明确,今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查验当日肉品检验检疫证明和市场确认单;豆制品要查验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和当日送货单;集贸市场应建立进货台帐制度,并注明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食品来源 《通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重申,记者了解到,今后市民在集贸市场购物消费时,有权了解食品来源、查看检验合格证明、送货单等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信息。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希望,市民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能及时向市场经营管理者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机构举报。 七类食品不得经营 本报讯 (记者张彩平通讯员张仁伟)据记者了解,《通告》明令禁止集贸市场不得经营下列七类食品: 1、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2、毛蚶、泥蚶(银蚶)、魁蚶(赤贝)、一矾(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批准的腌(醉)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3、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4、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5、用甲醛、双氧水等非食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6、腐烂、削皮的瓜果;7、其它禁止经营的食品如无证食品等。 作者:张彩平 张仁伟 (来源: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