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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事关公众健康(法规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30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白剑峰

  解读人: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 齐小秋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就这一条例进行了解读。

  疫苗分免费和自费两类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目前,我国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有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5种,可预防结核、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肝7种疾病。新生儿和适龄儿童接种这些疫苗,经费全部由政府承担。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医疗人员应告知接种禁忌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同时,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也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致重残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2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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