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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短命新规引发立法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3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哈尔滨4月19日电 记者汪波报道:“今后制定地方立法及规章制度前,凡涉及公共权益时,应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透明,让百姓参与,这样才能更利于规定的制定。如果百姓不认可,那规章制度就很难得到执行。”对“人流审批”规定不足1个月就被废止的情况,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单国俊今天对记者说。

  立法部门初衷:

  想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例

  “人流审批”的规定见于3月9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第四条规定:“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第七条又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取消《计划生育证》。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相关部门称此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想控制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失衡。调查显示,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原因很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作怪,有许多人认为男孩儿比女孩儿好,以至近年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屡禁不止。

  社会各界质疑:

  规定涉嫌侵害个人隐私权

  然而,与立规者的愿望相反,此规定一出,遭到市民及社会各界的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个人隐私权。

  哈尔滨市市民黄女士说,这样的规定不合理,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由于避孕药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强暴而怀孕等,如果这些都需要出具证明,就侵害了个人隐私,“做不做流产是我自己的事,要求到计生部门去获得什么批准,侵害了我的权利。”

  哈尔滨市某妇产保健医院的周院长说,按照这个规定,怀孕14周就不能合法堕胎,如果女性不想让人知道,就得选择地下诊所来做流产,或者乱吃药,这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陈院长说,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哈尔滨市政府部门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根据我们国家去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力设立行政许可。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刘教授说,人工流产需要审批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地方计划生育的权力。

  有关方面反思:

  公共事务立法需调研听证3月30日,引起广泛争议的《通告》被修改,关于人工流产需经审批的第四条款和第七条款被删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单国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因原《通告》中个别条款与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三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市政府决定对其进行修改,重新发布。“原《通告》中的确存在不严谨的地方,该纠正的就要纠正。”

  “人流审批”规定20天就“流产”,令人深思。“对出台不足一个月的不合理条款重新进行删改,这种事后补救的措施虽然说体现了政府闻过则改的勇气,可也影响了政府制度制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给人以朝令夕改、随意而为的感觉。”

  可喜的是,有关方面已从中吸取了教训。记者了解到,最近,哈尔滨市就如何制定公园管理办法、道路交通法及如何收取清雪费用等规定,开始在广大群众中进行调研和听证,有关部门多次派人进社区散发提纲,在公园、公交车站等场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避免再次出现尴尬。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20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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