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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为失地农民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3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合肥4月19日电 记者何聪报道:安徽省将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于今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审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一条,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农民还有望获得与城里人一样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养老保险。

  2004年6月到9月,安徽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发现了一系列问题:蚌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为每亩6000元,农民只能得4000元,且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肥西县长安科技工业园虽已被撤销,但经批准的4892亩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没有发放到位,安置措施未落实。省农调队抽样调查56个乡镇征占用土地情况,涉及29835户,有2841户至检查结束时还没有得到补偿。一些地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没有依法予以补偿,或补偿的标准普遍较低,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生活保障不到位。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制度,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合法权益受损,甚至生计无着。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要充分利用执法检查的成果,在审议该法规草案时建议增加对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方面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蔡传扬说,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后,该法规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蔡传扬补充说,这个具体办法就是省政府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的《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意见》。

  草案相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地农民采取就业、留地、移民安置等办法解决其生产生活问题,并对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他们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以城市周边、郊区为主的农民变市民、村民变居民应当享受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这些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针对一些地方征用土地往往只强调农民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权利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该法规草案时,要求在法规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再增加一条规定:征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并依法对承包方予以补偿安置。草案同时还对各部门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和农民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征地完成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征用承包地的情况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草案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直接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20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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