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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应当整体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5:38 时代商报

  ◎何向东

  对于河南法院受理了这起地域歧视案,从程序方面来说,我认为不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的法院之所以受理任诚宇二人的起诉,显然是这家法院觉得他们的起诉符合上面的条件。

  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既然河南这家法院已经作出判断认为任诚宇、李东照因为是“河南人”而与本案有了“直接利害关系”,那么显然也可以推定河南这家法院内的工作人员因为是“河南人”都与本案有了“直接利害关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因此,如果作为“河南人”可以起诉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话,那么作为法官都是“河南人”的法院是应当回避的,也就是说河南的法院都是应当回避这个案件的。

  由于该案属于名誉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名誉侵权地均可以受理这样的案件,而这个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影响,因此全国任何地方都是名誉侵权地,这种情况,任诚宇、李东照还可以向河南省之外的任何第三地法院提起诉讼。如今,任诚宇、李东照向河南的法院起诉,是不妥当的,而河南的法院竟然受理了这样的案件,也是不合适、不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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