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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入托入学要查验接种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6:0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电 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于6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条例还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20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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