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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6:07 中国青年报

  被无辜关押11年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了,4月1日湖北高院向该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冤案的经验;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日前在就此案答媒体问时又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错误成了公正,失败成了成绩,这样的“公正论”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笑柄。其荒唐的逻辑已经被诸多评论者批驳得体无完肤。最近连续几起冤假错案的曝光,使我们有必要重提司法公正的话题。

  首先是程序正义。“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何况已经铸成的大错无法弥补。只注重偶然得来的平反昭雪的结果,对佘祥林等人所遭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是只重最终实体结果的表现。佘祥林案之所以冤枉无辜,就在于司法机关违背了“疑罪从无”的法定程序,而“疑罪从有”前提下的“疑罪从轻”,也就变成了“能够把关,没有导致判死刑”的成绩。

  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也是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一个合理的制度应当通过制度本身的内在体系,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少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情况,这虽然与立法有关,但是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之下有所作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制定公正的实施规则如量刑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重刑案件应当由合议庭一致裁决的规则等。但是实践中忽略了这些。

  第二是司法组织体制的改进。司法腐败之所以存在,有必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最高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限已经过去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即将出台,我们在看到司法体制改革积弊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仍存在的问题,比如虽然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依然有不少法官由任命产生,甚至不懂法的法盲可以担任法院院长,以至于出现了“三盲院长”、“四假院长”的现象。最近出现的冤案,与这种司法组织体制也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是对民意的重视和回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得全国人大2312票赞成,398反对,203票弃权通过,赞成率为79.4%。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赞成率为71.89%。这说明,人民对司法工作并非百分之百满意,我们的司法机关,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查:人民为什么不满意,有哪些地方不满意?

  司法权力作为社会正义和人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体现司法为公,司法为民,这是法院的本分和责任。可有的法院以人民主人而不是公仆的身份去对待司法这样生杀予夺的大事,一旦对一个案件进行了平反,不是感到对人民愧疚,及时进行赔偿,而是有一种当了包青天的得意和成就感,这是非常不正常的。

  作者: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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