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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释放到有罪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6:2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通讯员 韩蓬 崔明贤 本报记者 张环泽

  大约两年前,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起诉济南第六机床厂厂长许建,二审法院判定许建无罪。该案反反复复,最终法院认定许建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4月16日,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侦破经过。

  百余字匿名举报信

  许建,男,1949年出生。案发前任济南第六机床厂厂长兼济南机械装备实业公司经理(以下分别简称机床六厂、机械装备公司),两个企业都是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国有企业,其实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2年12月中旬,历下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封针对许建的匿名举报信,内容只有百余字,所列举事实极其简单模糊,只是笼统的举报许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当天上午,反贪局分两组展开了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事实越来越清晰:许建的妻子李某(另案处理)是民营性质的济南峰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与许建的机械装备公司有业务往来,但有些资金的往来明显与业务无关。许建有挪用公款的嫌疑。

  自2002年3月开始,夫妻俩即着手筹建公司,李某以个人名义在长清五峰镇花5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作为拟注册公司的地址,由李某及儿子作为股东申请注册,并商定以刚刚购买的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注册前,朋友张某建议注册资金多一些生意好揽。2002年6月19日,许建让在机械装备公司任出纳员的远房亲戚王某开出两张合计25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妻子存入银行设立的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注册成立了老婆孩子做股东、老婆是法人代表的峰华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后李某从峰华公司账户开出25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许建归还机械装备公司,前后使用该款18天。

  获释70天后再被逮捕

  据此事实和相应的证据,2002年12月30日,历下区检察院对许建正式立案侦查,同日将其刑事拘留。2003年6月9日,一审法院以许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许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3年7月23日,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月30日决定将许建释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实际上属于单位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指导意见,许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特征,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撤回起诉后,省检察院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济南市检察院与历下区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

  专案组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认定许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要理由有:一是许建同其妻子成立峰华公司是为了给机械装备公司聘请专家,因为机械装备公司与原聘专家合作不畅,职工对高薪聘请专家有意见;二是成立峰华公司是为了给机械装备公司融资,事后也确实借给机械装备公司175万元;三是峰华公司给机械装备公司提供了服务。

  专案组对上述问题经过调查,补充了证据:许建挪用公款的主观目的纯系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其行为实质是以“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假象来掩盖自己逐渐把机械装备公司的业务转移到个人公司从而壮大个人公司。

  至于许建辩解“因机械装备公司与原技术人员合作不好,职工对高薪有意见,所以成立峰华公司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问题,事实证明峰华公司不仅为机械装备公司提供服务,还为其他同类型企业提供服务,绝不仅仅是为了机械装备公司而注册成立的。

  关于许建辩解峰华公司为机械装备公司融资的问题,从银行调取的峰华公司对账单及凭证证实,峰华公司自成立后一直没有自有资金,实际是依靠机械装备公司的资金进行运作,案发时仍占用45万元。

  2003年10月12日,许建在获释70天后再次被依法逮捕。

  挪用公款还贪污

  调查取证过程中,一个事实再次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2002年7月8日,许建将峰华公司验资使用的250万元归还后,峰华公司已无分文,而随之用来办理峰华公司土地转让手续和支付购房款的数十万元资金从何而来?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250万元注册资金归还机械装备公司后,峰华公司为支付购房款和其他启动费用,李某又向许建提出从机械装备公司借用60万元资金,许建于7月9日安排出纳王某从公司账上支出6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嘱咐王某不要记账。许建将该支票交与李某,于7月12日存入峰华公司账内,10万元用于办理峰华公司的土地转让手续、20万元支付购房款。同年8月9日,许建以峰华公司的借款归还机械装备公司。

  除挪用公款外,发现许建还涉嫌贪污93142.69元。

  2003年11月17日,历下区检察院决定以许建涉嫌挪用公款310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贪污93142.69元的犯罪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于2004年1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许建贪污公款犯罪事实,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许建提出上诉。

  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检察机关决定抗诉。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许建贪污公款9万元,挪用公款3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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