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网通强制升级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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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7:17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根据网友们的反映,我认为河南网通的强制升级行为已经造成对用户合同权利的损害。本案中,从网通此次升级的细节上看,新旧版本不兼容,推行新版本就停止老版本,新老版本之间缺少足够的过渡期,致使用户缺乏足够的选择权。 在用户选择使用网通上网时,河南网通与用户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消费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河南网通向用户提供网络客户端,用户依托网通的网络客户端登录各网站。 保证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是上述消费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该内容进行明示,但网通的此项默示义务却不能因此而免除(所谓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但通过用户(网友)反馈的信息可以看出,河南网通此次客户端程序升级,并未给用户带来方便,反而造成了诸如网络连接不上、掉线、网速慢等问题。也就是说,河南网通此次对网络客户端程序进行升级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 从主观上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河南网通也许并无任何过错,但违约责任的产生并不以合同任何一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该行为客观上造成合同相对人权利的损害或丧失,该行为就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从因果关系上看,河南网通对网络客户端程序的升级是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网络的直接原因。 因为河南网通的违约行为,用户可以要求河南网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要求网通尽快对网络客户端程序进行完善、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