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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入托入学须查预防接种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7:39 重庆时报

  新华社电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条例表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条例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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