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死亡可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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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7: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条例说,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编辑 小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