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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景区建设必须通过环境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8:20 光明网-光明日报

  记者 高建进

  本报讯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当地风景名胜的管理工作,并明确要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要组织专家论证,景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条例从5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当前福州市的风景名胜区存在主管部门不明确、交叉管理、政企不分等现象,导致一些景区至今未能依法设置管理机构。同时,一些地方追求短期效益,盲目开发,将风景名胜资源变相转让,门票由开发企业进行出售。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当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对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景区门票的出售,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应执行价格管理部门的标准,不得擅自定价。

  该条例还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景区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应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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