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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忏悔则无宽恕,无真相则无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15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石扉客专栏

  佘祥林案已经进入尾声,在20天前和7天前,法律已经使他重获人身自由和清白名誉,接下来的国家赔偿与追究责任,估计也在理性预期之内。一周前,我以央视《社会记录》记者身份前往湖北京山县采访此案,制作“佘祥林蒙冤入狱11年”节目。在离开京山一周后的今天,我常常在想,冤案并不少见,但佘案和其他冤案的本质区别到底在哪里?换言之,佘祥林案的标本意义到底在哪里?

  是“死者”张在玉11年后突然归来的离奇情节?是佘祥林11年间家破人亡的悲惨命运?还是法律专家所认定的彼时司法环境的缺陷?都不仅仅是。我认为,由于这是个由无可辩驳的冤狱结果倒推错综复杂的冤狱过程的案件,佘案的标本意义首先在于为从个案入手解剖麻雀,观察当下司法形态和司法品质打开了一扇难得的窗口,其次在于,在当下,佘案有可能开一先例,成为一宗每一个参与办案的司法官都以个体来拷问自己良心和主动承担不等责任的案件!

  当地一位资深检察官在接受采访后的闲聊中跟我感叹,在上世纪90年代那个时候,即使他自己是一把手,也很难保证手上不出一桩冤案;另外一位年轻的刑警则百思不得其解,当年那些办案的警察都是手把手教他办案的业务高手,最后案子是怎么办成这样的?是不是最后难以收场只好草草结案了?

  我常常在思考上述这一老一少两位局中人的感叹,在佘案中,客观的和主观的,体制的和民愤的,法制环境的和办案水平的,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在铸成11年冤案的原因中各占到多大比例?这是一个问题,必须梳理清楚无疑;不能忽视的或者说更容易轻轻滑过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这个案子中,作为参与办案人员的司法官的个体认知和态度是什么?在办案之日是什么?在真相大白后的今天又是什么?

  比如,在佘祥林自己的血泪申诉里,在公众和专家高度怀疑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的侦查预审过程中,那些和佘本来相识的办案人员,下手时是如何面对昔日同事无助目光的?是如何承受破案前的重重压力、结案后的良心拷问的?

  在采访过程中,我想方设法拿到了当初参与办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人员名单,尽管没有一个人愿意接受采访,我还是希望看到有当年直接参与办案的司法官能走到佘祥林面前,以个体的名义而不是组织的身份,因良心的不安而不是职务的原因,直面佘祥林视力严重受损的眼睛,讲述当时的真实情况,对佘和他的家人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愿意承担一切应当由我负的责任,请你原谅我。

  也许是因为集体犯错后荣辱与共的囚徒困境,也许是出于以往处理错案逻辑的习惯反应,很遗憾,到目前为止,这些都没有看到。

  毫无疑问,佘祥林案将深刻地影响到当地的政法生态,至少在目前,已经成为当地公检法三家的奇耻大辱。但如果冤狱结果的真相不能完整地再现出冤狱过程的真相,如果最后所有的责任都能轻轻推到当时的司法环境和执法指导思想身上,甚至推到被害人一方的上访“民愤”身上,佘祥林一案的标本意义将荡然无存。没有出自个体发自良心的真诚忏悔,便没有冤狱受难者对冤狱制造者的真正宽恕与和解;没有冤狱制造过程真相的一一揭示和再现,便没有社会正义对司法体制的真正监督。

  真相必须呈现,责任必须承担,集体的责任不能洗刷个体的罪恶,职务的身份难以遮蔽人性的良知,道歉和忏悔是必须的,宽恕与和解才有可能实现,良好的法治未来才是可预期的。

  作为受难者的佘祥林和他的家人,有着让人钦佩又心酸的冷静和理性,对那些冤狱制造者,他“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只要求“他们摸摸自己的良心”。甚至,在决定将所有涉案者名单一一公布在电视屏幕上前,我最后一次和佘祥林核实侦查案卷中的名单时,这位冷静的受难者还不忘惴惴不安地问一句,他们不会报复我吧?

  (作者系央视《社会记录》记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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