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托入学须持预防接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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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16 南方都市报 |
入托入学须持预防接种证 相关条例6月起实施,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伤亡的应予赔偿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将于6月1日起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条例》规定,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条例》指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甚至死亡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